您现在的位置: 福建省闽商文化发展基金会 >> 关于基金会 >> 基金会章程 >> 正文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2012-11-19 10:04:04

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基金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,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

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;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:

(一)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;

(二)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、财产总数50%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。

    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
联系我们

  • 投稿信箱:msfzjijin@163.com
  • 电话:086-591-83807835
  • 传真:
  • E-mail:msfzjijin@163.com
  • 地址:中国福建福州市工业路523号
  • 邮编:350002